跨境头条
《保护录音制品制编辑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ProducersofPhonogramsAga...
《保护录音制品制编辑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ProducersofPhonogramsAgainstUnauthorizedDuplicationofTheirPhonograms),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通过。公约规定,每一缔约方均有责任为属于另一缔约方公民的录音制品制编辑提供保护,以禁止未经制编辑赞成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大众发行为目标),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大众发行。
在邻接权国际保护领域中,《罗马公约》是一个基本公约,但它对录音制品制编辑权力的保护不够有力,尤其是随着复制技术的不断发展,更有必要缔结一个专门的公约来保护录音制品制编辑的权力。《唱片公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缔结的。公约共13条,其中第1~7条为实体条款,第8~13条为行政条款。
我国于1993年1月5日参加该公约,1993年4月30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BrusselsConventionRelatingtotheDistributionofProgramme-CarryingSignalsTransmittedbySatellite),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或《卫星公约》,1974年签署。公约规定,每一缔约方均有责任采取恰当办法,防止未经许可向其国土或从其国土发送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未经许可发送,是指未经决定节目内容的组织(通常为广播组织)许可的发送行为。凡属于缔约方“公民”的组织均负有这种责任。
公约还准许对保护进行某些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在下述几种情形下可以播送节目承载信号:信号承载了包括时事报道的简短摘要;或作为引用内容,对被发射的信号承载的节目进行简短摘要;或就发展中国家而言,被发射的信号承载的节目仅为教学(包含成人教导)或科研目标而播送。公约没有规定保护期,而留交国内立法自行明确。
但是,从直接广播的卫星上发送信号的,不实用本公约的规定。本公约对于建立联盟、设立领导机构或制订预算均未作规定。
本公约对联合国成员国或联合国组织系统所属任何机构的成员国开放。同意书、接收书或参加书必需交联合国秘书长保留。
添加客服微信,获取相关业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