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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头条

一、相同之处 世界各国的立法背景和目标不尽相同,然而在主要的指点思想上有异曲同工之处。首先...

国内外跨境电商法律法规对比

一、相同之处

国内外跨境电商法律法规对比

世界各国的立法背景和目标不尽相同,然而在主要的指点思想上有异曲同工之处。首先目标都是发展健康的跨境电商市场,着力点是法律领域,要制订合理的法规予以规范指引。国内外立法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认识到了市场主体的天性是逐利的,在缺少法律强制性要求的情形下,一般都会争取权力而疏忽了责任,因此法律条文的要点集中在了责任的规定和归属。法律监管的效力要最大化,同时对市场运行的影响要最小化,办法就是将具体的权责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体之上,要求市场主体遵照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同时在其他方面则避免由法律法规做出硬性的规定,交由市场本身和交易主体自身去实践和摸索。

跨境电商立法还要遵守一般的商务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开放原则以及安全原则。

二、不同之处

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和美国,对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定更为细腻,甚至涉及我国法律中不曾涌现的交易主体,如中间服务商、电信商和广告商等,这从侧面反应出了发达国家的跨境电商的发展相较于后期的发展中国家更为深刻和全面。

我国的跨境电商虽然范围可观,然而从时间上来看发展刚刚起步,形式尚显幼稚,交易主体的专业化分工刚刚显露出趋势,但远未成熟。这方面的重要表现就是许多交易主体身兼数任,比如交易平台有时专营中间业务,有时则兼营自营业务,这样就在角色定位和功能区分上发生了模糊。因为彼此之间区分并不明显,因此立法时针对特定群体分类立法就存在困难,只能将所有交易主体一视同仁,出台一致的行为规范要求,以适应初级阶段的监管要求。

在关税政策方面,国外大致分为以美国为首的提倡零关税政策的国家和以欧盟为首的提倡有限关税政策的国家两种。

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出于其在国际贸易中的输出大国和电子信息产业强国的位置,积极推行电子商务在全球规模内的贸易自由化,对跨境电商保持零关税政策的态度,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无疑是美国。美国是电子商务使用最为普遍、最为普及也是最为发达的国家,关税政策的选择也是适应其国情的产物。美国作为商品输出大国,进口国关税壁垒的存在对美国的出口贸易来说无疑是不利的,所以美国一直在世界规模内积极提倡贸易自由化和零关税的政策。

欧盟成员国数量多,并且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程度出现较大的分别性,既有德国、法国这样的经济强国、外贸大国,也有爱沙尼亚、拉脱维亚这样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不同于美国一贯保持电子商务零关税的立场,欧盟在看待跨境电商的关税问题态度上,体现出一定的变化性和发展性。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关税制度也从一个侧面直观地反应出一个国家的经济状态。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经济基础、对外贸易程度以及信息产业技术均远远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域,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输入国的位置,如果对跨境电子贸易持零关税、完整开放自由的关税政策,那么发达国家通过跨境电商可以轻易地占据本国市场,不仅对本国的工业产业造成广大冲击,也会大幅度减少本国的税收收入,最终会使发展中国家在跨境电商直至全部国际贸易领域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影响到本国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对于我国来说,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商蓬勃发展,但仍无法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对抗。因此对跨境电商关税问题还是持征税态度的,这也是依据我国国情做出的关税政策选择。我国寻求在顺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制订契合我国发展示实的关税政策。

在制度的确立方面,美国在与多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增长了电子商务条款,扩大跨境电商规模。在关税上,规定彼此免除对方的进口关税,增进了美国产品的出口;在服务上,努力清除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障碍,分享电子商务的公共数据等。德国采用欧盟共同政策,仅对少数产品实行出口管理,进口实施欧盟统一的配额管理制度;在不违反欧盟法规的前提下,各成员国自行决定税收制度。日本取清除农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进口关税,并在投资和服务贸易等领域进行普遍跨境合作。新加坡发起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奉行自由贸易政策,进口产品不限制配额,大部分产品无须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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