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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头条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表财关税[2016]18号公告,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税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港勤集团港勤集团 2023年12月13日 税收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表财关税[2016]18号公告,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税收政策,内容如下: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依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责任人,实际交易价钱(包含货物零售价钱、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钱,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责任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域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规模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许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钱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依照一般贸易方法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全部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置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置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颁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说明:税改取消了政策红利,淘汰了过去因为免税发生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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