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头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域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域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规模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许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解读:
这一条主要是明白本税收政策的实用规模,主要有这么几点:
第一,该商品必需是来自海外;
第二,商品必需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业内称之为";正面清单";)内;
第三,交易产生在与海关联网的电商网站上,";与海关联网";基本意味着能够实现";三单比对";;
第四,对于产生在哪些没有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比如日本亚马逊)上的交易,如果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三单";信息,并许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也实用于此政策。2014年56号文只实用于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交易,这次则将规模提高扩大到非联网电商平台。只不过,快递、邮政企业需要取代电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快递、邮政企业只是代传三单数据,并许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也实用于此政策。2014年56号文只实用于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交易,这次则将规模提高扩大到非联网电商平台。只不过,快递、邮政企业需要取代电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快递、邮政企业只是代传三单数据,相关电商网站、支付企业还是得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做商务备案。
对于不在以上规模内的、则依照现行规定执行。例如,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依照行邮税政策执行,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依照一般贸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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