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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Strasbourg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PatentClassification),简称《斯特拉...

《斯特拉斯堡协定》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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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Strasbourg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PatentClassification),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间缔结的有关建立专利国际分类的专门协定之一。1971年3月24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签署。

《斯特拉斯堡协定》内容讲解

《斯特拉斯堡协定》共17条。其主要内容包含: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分类法的定义、语言、应用;专家员会;专门联盟的大会;国际局;财务;修订;缔约方;生效;有效期;退出;签字、语言、通知、保留职责;过渡条款。

1971年3月24日,各缔约方思考到广泛采用一种统一的专利、发明人证书、适用新型和适用证书的分类系统是符合全部的利益的,而且可能在工业产权领域建立较为密切的国际合作,有助于协调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认识到1954年12月19日的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的欧洲公约的重要性,依据这一公约,欧洲理事会制订了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留意到这一分类法的广泛价值及其对《巴黎公约》的全部缔约方的重要性。

该协定目标是广泛采用一种统一的专利、发明人证书、适用新型和适用证书的分类系统,在工业产权领域建立较为密切的国际合作,协调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该协定建立了国际专利分类系统,把技术分为8个部分和69000个小类。每一个小类有一个标记符,由各国家或地域工业产权局标注。

《斯特拉斯堡协定》是依据1954年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创立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制订的。该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并向《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开放。协定规定缔约方对一切专利文件都应标注恰当的国际专利符号。任何国家,不论是否是协定的缔约方,均可应用该分类法。国际专利分类系统每5年修订一次。只有加入《斯特拉斯堡协定》的巴黎联盟成员国才有权参与国际专利分类系统的修订工作。

我国于1996年6月17日参加该协定,1997年6月1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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