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头条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isbonAgreementfortheProtectionofAppellationsofOriginandtheirInternati...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isbonAgreementfortheProtectionofAppellationsofOriginandtheir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简称《里斯本协定》,1958年于葡萄牙里斯本签署。《里斯本协定》旨在保护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域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自于该地,其质量或特点完整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含自然和人为因素”(第2条)。这种名称由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依据有关缔约方主管机关提出的请求进行注册。国际局备有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簿,并且将注册通知其他缔约方。国际局还在里斯本体系官方公报《原产地名称》中颁布注册情形。缔约方可以在收到注册通知一年之内声明其不能保证在其国土内保护某注册名称[第5条第(3)款]。声明必需说明不予保护的理由。依据里斯本体系规定的一种流程,缔约方随后可以撤回驳回。注册名称将受到保护,防止假冒和仿冒,即使应用译名或附加“类”“式”等字样也不可(第3条),而且只要在原属国继续受到保护,便不得被视为已成为通用名称(第6条)。

2010年1月起,缔约方可以选择发出给予保护的声明,从而改良了国际注册在成员国状态的信息交流。在第5条第(3)款规定的一年驳回期限届满前已经知道不会发出驳回声明的缔约方,可以发出这种声明;另外,可用这种声明代替撤回驳回的通知。
《里斯本协定》于1958年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并于1979年修正。《里斯本协定》建立了联盟,联盟设有大会。联盟中凡至少遵照斯德哥尔摩文本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的成员国均为大会成员。
本协定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开放。同意书或参加书必需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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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001716、TC006080